626371 | · | [主持人]:原告王女士诉称,2011年6月27日,她从被告北京市冀东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处购买吉普车指南者23599CC越野车一辆,支付购车款233000元,并提取车辆。王女士的朋友看车后认为该车部分漆面像重新喷过漆,前机器盖内的螺母有拧动痕迹和锈蚀现象,不像新车。王女士称,经多次和被告沟通,被告承认车辆有问题,但拒不承担责任。为此王女士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,结论为“与新车车况不符”。王女士认为被告在销售过程中出售修理过的车辆,未对修理情况向消费者告知,构成欺诈。故现诉至法院,要求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由被告赔偿车款一倍的损失,并为原告更换新车,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67960元。[13:39:50] | |